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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合格标记

《产品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法》(“ RS官方公报”,第36/09号)规定,制造商应在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上贴上合格标志。
 
塞尔维亚合格标记的外观由Art规定。《合格评定方式,合格文件内容以及合格标记的形状,外观和内容规则》第30至33条(“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98/09和23/17号)。该法规(第31条)特别规定,塞尔维亚合格标记是唯一可确认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投放市场或在使用的产品符合塞尔维亚技术标准要求的标记。该法规规定了其在产品上的位置。
 

 

 
 
本规定自已批准的关于评估工业产品与欧盟的工业产品的符合性和接受性的国际协议(ACAA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适用,并且在本协议不适用的部分产品中,本法规第31条的规定应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加入欧盟之日起不再适用。
 
除本规定外,如果已经根据第28条至第28条的规定对合格文件和相关合格标志进行了认可,则CE标志应在签署ACAA协议之前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有效。 《产品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法》第30条。
 
从签署ACAA协议之日起,最迟从加入欧盟之日起,CE商标仅适用于与该法规第32条,该法规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有关的第37条(根据765/2008法规/ EC)。
 
合格标记的方式和使用由在产品上粘贴合格标记的方式规则手册和合格标记的使用规定(“ RS官方公报”,第25/1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或者未规定合格标记的产品,禁止贴上合格标记。
 
塞尔维亚合格标记是唯一可以确认投放市场或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使用的产品符合塞尔维亚技术法规要求的标志(如果该法规可以预见其放置)。
 
塞尔维亚合格标记应在符合合格性评估后,由技术法规规定,由制造商或其代表或进口商放置。他可以独立执行此操作,也可以根据执行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指示执行此操作。特别要强调的是,合格标志不是从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购买,订购或收到的。贴有合格标记的人是自己按照规定的尺寸进行贴标。可以从经济部的网站www.privreda.gov.rs或www.tehnis.privreda.gov.rs下载原始格式的塞尔维亚合格标记。
 
 
塞尔维亚合格标记应置于:
 
1)在产品上;
 
2)在产品随附的盘子上;
 
3)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或在其包装上放置吊坠;
 
4)产品随附的文档中。
 
1)规定将塞尔维亚符合性标志放置在产品上,放置在便于检验的地方。此标志必须放在产品上易于放置的地方。对产品进行深加工、产品(或

产品的零部件)加工或者安装在设施、厂房中,必须保持产品上的合格标志。如果在加工或产品加工(或产品的部分)过程中需要去掉合格标志,

则该标志必须转移到产品上的其他地方。2)异常,如果不可能词缀塞尔维亚的合格产品,因为它的性质、尺寸或其他特性,防止它,这个标志可以放

置在板放置在产品,标签或吊坠配套产品。

有三种方法可以在产品或产品随附的铭牌上粘贴塞尔维亚语标记:
 
1.通过在产品上压印,可以在不损坏产品的情况下压印并永久保存该商标;
 
2.通过将其压印在板上并打算用于此目的的板上(如果由于可能的损坏,产品尺寸等原因而无法压印在产品上);
 
3.如果产品无法通过印记合格标记来标记,则通过印刷具有不可擦除颜色的产品来进行。
 
另外,如果不可能通过压印或印刷在产品上贴上合格标记,或者如果不能在产品铭牌上贴上合格标记,则塞尔维亚合格标记应贴在其包装上,如果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或不干胶标签上以及产品随附的文档中说明该标签是不行的。
 
如果不能在列出的任何地方放置塞尔维亚合格标志,则该标志应通过在产品随附的文档(用户手册,保修卡或其他文档)上进行印刷来粘贴。
 
特别有必要强调的是,对于进口产品来说,为了保持其原创性,从客户的要求和权利的角度来看,不可能遵守标明塞尔维亚一致性标志的指示顺序。另一方面,要求外国制造商在他们投放到塞尔维亚市场的产品上标明塞尔维亚的一致性标志,这是一种自命不凡的行为。
 

有鉴于此,外国产品进口商应将塞尔维亚符合性标记,按照第3点所述的规定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