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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设备PED认证

承压设备PED认证简介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由97/23/EC 更新为 2014/68/EU,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2014/68/EU《承压设备指令》(以下简称PED指令)是欧盟众多指令中针对承压设备的指令,对承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ESRs)做了规定,保持了欧盟承压设备的现有安全水平。其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5bar的承压设备和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估。

  具体内容更新日期如下:

  2014/6/27: 发布;

  2014/7/17~2015/2/28: 第13条过渡期;

  2015/2/28~2015/6/1: 旧指令第9条与新指令第13条可同时使用;

  2015/6/1: 取消旧指令第9条,使用新指令第13条;

  2016/7/19: 取消97/23/EC, 实施2014/68/EC。

 

  认证模式改变:  

 

97/23/EC

2014/68/EU

A1: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with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A2: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

B1: EC design examination

B: Design type

B: EC type examination

B: Production type

C1: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C2: Conformity to EU type based on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 at random intervals.

 Remark: 

1,由A1 模式改变为A2模式增加了认证机构的随机检验的要求。认证机构可以在任意生产流程过程中抽样测试。

2,在旧指令里面B和B1 分别是形式检验和设计审查,在新指令里面两者统一为一个B。

3,C1改变为C2同样是增加了认证机构的监督权力。


  

1.     基本安全要求(按PED指令附录I)


        PED指令附录1 是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有:

        设计 (例如:强度,可靠性);

        加工 (例如:组件的加工);

        检验 (例如:压力试验,验收);

        标记/验收标识 (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

        运行指南;

        材料: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EMA)、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PMA)

具有约束力的基本要求:


        制造厂商应按照PED要求,在开始设计时负责任的进行危险性分析,以便查明该压力装置在有压力条件下的危险性。为此应防止组件或容器外壳由于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危险,以及由此使介质外溢等。所以,危险性分析是组件设计的基础。

        压力装置在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安全性,特别是在当制造厂商预料到的或者事先规定的运行条件时,下面所列为应考虑的问题:

危险性的减少或清除(结构总体设计,材料选择,加工);

在危险性得不到清除时,保护措施的应用(主要采用安全装置);

有关在残留危险性运行的讲解(在运行指南中说明);

      

        所采用的标准必须按下列要求:

       —经考验的标准;

       —欧洲材料许用或

       —专家鉴定许用规定。

        PED指令给出材料的最低要求,例如相应的性能和韧性指标,查找压力容器的条例中必要的试验压力的较高数值范围为:

—室温下为最高许用压力的1.43 倍;

—设计温度下构件最高负荷的1.25 倍。

 
2.    按PED指令附录Ⅱ承压设备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进行操作。

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识。

1) 设备类型

压力容器

蒸汽锅炉

管道

2) 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 流体族群

族群1——危险性流体:易燃、易爆、有毒、和高氧化性

族群2——非危险性流体:族群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

4)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公称尺寸DN

5)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根据以上信息,参照《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制造商可以确定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然后在选定分类图中,根据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PS和容积V/公称尺寸DN,标出坐标点,从而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

         承压附件既可按压力容器也可按压力管道分类,二者中取其相关的一种。当容积和公称尺寸都被认为相关时,承压附件的类别应取其中的最高类别。

        安全附件一般被归为IV类,但是作为特列,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采用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

风险等级划分依据


 

设备类型
流体状态
流体族群
附录II图表
压力容器
气态
族群1
表1
族群2
表2
液态
族群1
表3
族群2
表4
蒸汽锅炉


表5
压力管道
气态
族群1
表6
族群2
表7
液态
族群1
表8
族群2
表9

 

 

 3.按照PED指令附录III的合格评定方法



I-IV类设备评估模式选择:

 

风险等级
批量生产
单件生产
常规检验
质量保证
常规检验
质量保证
I
A
A
A
A
II
A1
D1或E1
A1
D1或E1
III
B+C1
B+E或H
B1+F
B1+D或H
IV
B+F
B+D或H1
G
H1

1)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包括:承压设的总体描述、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采用的标准清单、检验结果、试验报告等。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 标志并提出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此模式不需要授权机构(Notified body) 执行评审。

2)模式A1: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除模式A 要求外, 由制造商执行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除CE 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

3) 模式B :EC 型式批准


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 要求外,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批准永久性联接(焊接) 工艺;验证焊接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授权机构将颁发EC 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10 年。

4) 模式B1 :EC 设计批准


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模式B。授权机构将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有效期10 年。

5) 模式C1 :型式符合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在每台产品上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6)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每3 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7) 模式D1 :生产质量保证


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8)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9) 模式E1 :产品质量保证


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 ISO9003) 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10) 模式F :产品验证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和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产品的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 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1) 模式G:单台验证


制造商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 检验内容除模式B 的项目外,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2)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模式D。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13) 模式H1 :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


除模式H 的要求外, 还需补充:

1)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授权机构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

2)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对制造商执行的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执行监督检验。